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財政部稱,此舉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國內裝備制造業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精神所作出的規定。
這份《財政部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提出,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是指單機額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
另外,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從事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或其關鍵部件設計試制能力;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除控制系統、變流器、齒輪箱外,風力發電機組年銷售量應在50臺以上,葉片年銷售量應在150片以上,發電機年銷售量應在50臺以上,企業在研制生產初期上述年銷售量指標可作適當下調。
財政部還提出,自2008年5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下同)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其進口上述規格的風力發電機組在2008年11月1日前繼續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對上述項目進口單機額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稅則號列:8502310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
中西部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上述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上述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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